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五级累进计算所得税
2022-07-08 10:46:28
以叶自强为代表的学者在《举证责任的确定性》认为举证责任具有确定性, 并且认同美国学者提出的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不同的观点,而我国学者并没有把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区别研究清晰。在叶自强看来纠纷当事人为了让自己的观点获得支持应提供证据,但该观点未被证明时,应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是一种说服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说服审判者作出有利于他的决定。在诉讼中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原告提出自己的主张,但要提出证据证明主张的诉讼原因的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而被告处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原告进行抗辩,承担起抗辩证明的责任。因此,这里所说的举证责任不论对原告还是对被告来说,都是从证明的最终结果能否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举证责任人的判决而言的,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这种责任是不可能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
在现行诉讼体制下,税务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部分,是税务机关和税收相对人在税收征收过程中产生分歧而诉诸法律解决的行为。税收征管机关代表着公权力一方,其税收征收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税务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性的举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1.42.44.47条,明确了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业务涉及的核定,以及企业无正当理由减少应税收入或所得的核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113.115.128条,规定了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预约定价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对关联企业的具体核定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种条例中,对相应税种的核定权进行规定。
在我国,关于举证责任的定义基本达成共识:举证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争议当事人一方在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的情况下,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在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有两类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具有确定性,他们认为在纠纷解决程序进行中,举证责任并非自始至终地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相反,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
实行复议前置的优势,显而易见,它在解决税务纠纷的大量性、专业性、注重时效性等方面都有独特的作用。但是,如果复议机关不能保障自身的独立性,而是受到原处理机关的影响的话,那复议程序所应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公平正义、解决征纳双方的冲突,就很难实现。在美国,税务复议机构财政部立法局独立于征收机关国内收入署,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得到了纳税人的信任。日本的国税不服审判所在基层也是与征收部门分立的,只是在隶属于国税厅。可即便如此,北野弘久先生仍提出了严厉的批判,认为其无法保持裁判公正、侵犯了纳税人的基本权。
设立税务法庭有利于应对核定征收案件的专业性。2017年11月6日,由税收法律研究和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主办的“涉税服务、税务法庭及互联网+税务论坛暨第十一届中国税收筹划年会”在厦门市地税局培训举行。期间举办了“税务法庭、人才培养论坛”对我国税务法庭的建设进行了探讨,明确指出税务法庭的建设对我国依法治税有着重要意义。从长远来看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在我国专门设立独立的税务法庭的做法是可取的。社会上已经有大量的税法专业人才,同时也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设立税务法庭有现实可能性。它不仅可以解决税务案件专业化的问题,实现依法治税,还可以有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利于保障法官审理案件时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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