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德)
2022-07-08 10:48:08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堤围防护费核定的原则和标准
第三章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
第四章 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顺德市堤围防护费核定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顺德市人民政府
顺德市堤围防护费核定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核定征收,为合理解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发挥水利工程基础产业的作用,提高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 号文)、《有关明确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 号文)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核定征收,凡在我市境内(含堤内、堤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交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实行税务部门代收。
第三条 核定征收,市水利局是堤围防护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制定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堤围防护费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堤围防护费的代收工作。
第二章 核定征收,堤围防护费核定的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核定征收,堤围防护费的核定,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更新改造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来确定。
第五条 核定征收,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分别按以下标准征收堤围防护费:
(一)工业企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政通信、房地产、粮食和有偿提供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当期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当期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当期售电收入总额;银行、信用合作社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计征 1.2‰。
(二)商业企业(含批发、零售商业),按当期营业(销售)总额的 0.7‰计征。
(三)公路、桥梁收费单位按当期收费收入总额 1.2‰计征。
(四)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的 1.2‰计征。
(五)对外贸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仍按省物价局、水利厅、外经委《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价[1999]130 号)执行,即按当期营业额的 0.7‰计征。
(六)核定征收,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所有业户发生混合销售以及兼营行为的,按工商牌照规定的主业的征收标准征收。
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在经营年度据实支付,列入当年企业成本。
第三章 核定征收,堤围防护费的征收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时间为每月计征一次,即经营当月的堤围防护费,在当月随税计交;各单位应于每月终后 10 日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缴纳堤围防护费。地方税务局机关代收堤围防护费,应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的票证。
对逾期不交的,征收单位报经市水利局审核批准后,由市水利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清缴堤围防护费欠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市水利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核定征收,市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的双限划解制度,将所收的堤围防护费填制划解清单或缴款书,及时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核定征收,市地方税务机关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堤围防护费的收取情况,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件送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备案。
第九条 核定征收,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工商业户,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核定征收,堤围防护费的代征费按实收堤围防护费的 4%提取,用于代征、协征过程中的费用开支。
第四章 核定征收,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堤围防护费是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要经费来源。堤围防护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纳入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以及堤防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开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堤围防护费按实收数提取代征费后,余下部分 80%返还属地,20%由市财政统筹作为市水利调剂基金,专款用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核定征收,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发布的《顺德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顺府发[2001]40 号文)同时废止。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