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属于税收法律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第八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税纳税人所在地。第九条 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凭证等信息。第十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的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十一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提供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扣缴义务人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实现车船信息共享。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乘用车
[按发动
机汽缸容
量(排气
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24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0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
上,包括电车)
每辆
720(大型)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
(含)以上,包括电车]
600(中型)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
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
每吨
72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
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
每吨
36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
每吨
72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72摩托车每辆60
船舶
机
动
船
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净吨位
每吨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
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净吨位
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净吨位
每吨5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净吨位
每吨
6
游
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艇身长度
每米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
过18米艇身长度
每米900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
过30米艇身长度
每米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米
艇身长度
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艇身长度
每米
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备 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每辆60元至36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至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至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至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元至3600元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商用车客 车每辆480元至144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货 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整备质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16元至120元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游 艇艇身长度每米600元至2000元
关于{税务咨询}和{财税资讯}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